一、 关于共享汽车公司与汽车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
不同于滴滴或者Uber之类的汽车资源共享,本文所讨论的共享汽车单纯指以提供汽车租用服务为主的共享汽车。共享汽车公司往往不提供司机,而单单提供车辆,只需在使用完成后在固定地点交车即可。该种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租赁合同的特性,即共享汽车公司将汽车交付车辆使用人使用,使用完毕后使用人支付一定费用给共享汽车公司。就共享汽车公司、共享汽车和车辆使用人三者的关系而言,共享汽车公司显然为承租方,共享汽车为租赁物,车辆使用人为承租人。共享汽车公司和车辆使用人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二、 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确了共享汽车公司和汽车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为租赁合同关系后,对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责任承担就较容易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所有人过错的具体内容:(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由共享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赔付后不足以弥补第三人损失部分由租车汽车使用人承担。但是,当出现第四种情形时共享汽车公司也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使用人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共享汽车方便了大众出行,但是也带来了难于预估的法律风险,笔者就当前市场上主流的几款共享汽车app的租赁服务协议中的共性问题,分析使用人租借共享汽车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第一,在使用共享汽车前,一定要详细阅读租赁协议与使用手册,以防因操作不当造成额外的损失。根据租赁协议注意规避潜在风险点,如还车地点,车辆自身出现问题的应当事先联系租车公司等而不是自己开去修理等等。
第二,共享汽车保险额度较低。现实中,共享汽车公司往往为共享汽车选择额度较低的保险额度,例如某平台所提供的共享汽车的第三人责任险仅5万元保额,这大幅提高了使用人的使用风险。因此,租用共享汽车前,首先要看清楚所租共享汽车的保险是否齐全,商业险保额等等,该项事关事故之后的赔偿,关乎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第三,共享汽车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外观、内饰等车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共享公司前来检修,待确认无问题后再行租借。对于车体外观以及内饰等可以在租用前事先拍照取证,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第四,详细了解共享汽车损坏后的赔偿问题,各个平台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大部分平台规定了误工费,即在车辆维修期间,使用人要承担因误工而造成的收益减少。对于此种条款,建议使用人尽量选择未规定误工费用或者误工费用较低的平台进行注册,以免事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更大的损失。
总之,共享汽车尚属新鲜事物,而法律往往难以跟上新鲜事物的发展而做到及时更新,共享汽车业务市场庞大,但到目前为止尚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其保驾护航,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租车前尽量详细阅读租赁合同,慎重选择共享汽车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