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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租车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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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林先生计划在周边城市进行自驾游,于是在家附近租赁共享汽车。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林先生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后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而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要求林先生在他垫付的维修费用中扣除车辆贬值损失。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用户使用共享汽车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残值受损的,需要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3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而林先生主张没有留意注册时候协议内容,共享汽车已经买了保险,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要求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返回相应款项。最后双方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
 
律师说法
李永强
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 关于共享汽车公司与汽车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
不同于滴滴或者Uber之类的汽车资源共享,本文所讨论的共享汽车单纯指以提供汽车租用服务为主的共享汽车。共享汽车公司往往不提供司机,而单单提供车辆,只需在使用完成后在固定地点交车即可。该种情况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租赁合同的特性,即共享汽车公司将汽车交付车辆使用人使用,使用完毕后使用人支付一定费用给共享汽车公司。就共享汽车公司、共享汽车和车辆使用人三者的关系而言,共享汽车公司显然为承租方,共享汽车为租赁物,车辆使用人为承租人。共享汽车公司和车辆使用人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二、 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确了共享汽车公司和汽车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为租赁合同关系后,对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责任承担就较容易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所有人过错的具体内容:(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由共享汽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赔付后不足以弥补第三人损失部分由租车汽车使用人承担。但是,当出现第四种情形时共享汽车公司也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使用人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共享汽车方便了大众出行,但是也带来了难于预估的法律风险,笔者就当前市场上主流的几款共享汽车app的租赁服务协议中的共性问题,分析使用人租借共享汽车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第一,在使用共享汽车前,一定要详细阅读租赁协议与使用手册,以防因操作不当造成额外的损失。根据租赁协议注意规避潜在风险点,如还车地点,车辆自身出现问题的应当事先联系租车公司等而不是自己开去修理等等。
第二,共享汽车保险额度较低。现实中,共享汽车公司往往为共享汽车选择额度较低的保险额度,例如某平台所提供的共享汽车的第三人责任险仅5万元保额,这大幅提高了使用人的使用风险。因此,租用共享汽车前,首先要看清楚所租共享汽车的保险是否齐全,商业险保额等等,该项事关事故之后的赔偿,关乎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第三,共享汽车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外观、内饰等车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共享公司前来检修,待确认无问题后再行租借。对于车体外观以及内饰等可以在租用前事先拍照取证,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第四,详细了解共享汽车损坏后的赔偿问题,各个平台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大部分平台规定了误工费,即在车辆维修期间,使用人要承担因误工而造成的收益减少。对于此种条款,建议使用人尽量选择未规定误工费用或者误工费用较低的平台进行注册,以免事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更大的损失。
总之,共享汽车尚属新鲜事物,而法律往往难以跟上新鲜事物的发展而做到及时更新,共享汽车业务市场庞大,但到目前为止尚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其保驾护航,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租车前尽量详细阅读租赁合同,慎重选择共享汽车出行。
 
沈思源
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享汽车在法律上本质是汽车租赁合同,用户支付一定的租金,在约定的时间内享有对共享汽车的使用权,共享汽车平台作为出租方保障出租的汽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可以正常驾驶使用。在发生事故时可能会导致发生多个法律关系,从而引起不同的责任承担。
一、共享汽车用户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共享汽车用户在驾驶汽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结合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因为用户的原因导致对第三人赔偿的,应当由用户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共享汽车购买的有第三人责任险,用户应当对交强险、第三人责任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共享汽车本身的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赔偿的,则应当由共享汽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户无需承担责任。
二、共享汽车用户与共享汽车平台的合同责任
1.共享汽车用户单方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共享汽车用户单方事故导致车辆受到损失的,除因汽车共享平台原因导致的,用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共享汽车购买的有车损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2.多方事故中导致的车辆损失
在多方事故中,因第三人导致车辆受损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部分损失的,剩余损失应当有共享汽车用户承担。
3.车辆损失导致的汽车价值贬损损失
赔偿一般以弥补损失为限,汽车损坏导致车辆价值的贬损如果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约定过高的用户也可以请求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共享汽车属于新兴市场,在带来用车方便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用车风险,共享汽车用户在注册相关用车账户时应当查看完整的用车协议,对于违约条款应当特别关注,询问车辆是否购买相关保险,特别是三者险、车损险,综合评估用车风险。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报警,依法处理相关事故。
 
吴建华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据此规定,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由承保该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由商业三责险进行赔付,没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用户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共享汽车运营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在事故中造成共享汽车损毁的,可以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向事故相对方索赔或者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车损险的理赔。在此,不再详述。我们重点讨论的问题是,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承担以及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首先,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是否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认为,“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从各地方性司法文件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在确定是否支持车辆减值损失时,主要参考因素为: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即受损车辆应当是新车)、车辆受损的部位以及严重程度、是否有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贬值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由于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对于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造成的共享汽车的车辆贬值损失如何承担,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共享汽车运营公司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的前提下,应当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是否按照案例中显示的“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3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可根据实际车辆贬值损失的大小综合判断,若用户认为该约定的赔偿责任过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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