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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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扳手哥
如今业内司机租车成风
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
以往总是网约车司机受损失
但这一回却是租车公司吃了瘪
具体怎么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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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芜湖尹师傅在58同城网上看到租车公司招聘网约车司机的广告,介绍每月有8000元-10000元收入。
4月21日,经过联系咨询后,尹师傅交纳了8000元押金,与租车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了一辆车打算跑网约车。
合同约定,车辆每月租金2700元,租期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
尹师傅又交了首月车租,拿到了一辆苏A牌照的汽车,没成想刚出城就因为没有行驶证被罚款100元。
4月25日拿到行驶证后,尹师傅到了南京开始跑网约车。但好景不长,5月29日,在运营期间,车辆因为没有网约车道路运营许可证,被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法查扣了。
尹师傅赶紧联系租车公司,多次要求负责人和他一同去客运管理处办理取车的相关手续。
但是,租车公司对此却一直不理不睬,导致车辆也就一直被扣在南京市客运管理处。
尹师傅气得在此之后再没有交租金。
事情僵持着到了今年5月份,租车公司直接将尹师傅告到了法院。
租车公司表示尹师傅无正常理由长期拖欠款项,属于严重违约,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要求尹师傅支付所有租金和利息合计22248元,并返还车辆,同时支付此案的诉讼费。
那么法院最后是怎么判的呢?
今年8月9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查明认为,原告租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依规定不能办理经营许可证,原告对此应为明知,仍提供不能办理经营许可的车辆租赁给被告,是为故意,构成欺诈。因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故本案《汽车租赁合同》仍属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尹师傅应当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期限从车辆行驶证交付时间算起,即4月25日,直至5月29日车辆被查扣,共34天。尹师傅已支付首月租金2700元,余4天租金租车公司可从押金中扣除。
租车公司未按尹师傅租赁汽车是用于网约车的目的提供合规车辆,致使案涉车辆被查扣至今,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尹师傅在车辆被扣后及时要求租车公司前往南京处理,自身并不占有案涉车辆。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租车公司负担!
法官明察秋毫
为网约车司机讨回了公道
防止了损失
租车公司套路失效
竹篮打水一场空
真是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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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