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朱先生通过某共享租车平台租赁路虎揽胜车辆,逾期归还,租车平台将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朱先生向租车平台支付租金、迟延支付罚金、违章罚款及律师费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朱先生向该租车平台支付车辆租金、迟延支付罚金。
原告租车平台诉称,2017年7月,平台与朱先生签订了租车协议。朱先生于2017年10月21日提取路虎揽胜行政版车辆,应于2018年5月7日返还车辆,但实际返还车辆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返还车辆方式为朱先生自动返还。朱先生依约应付车费41825.84元(日租金1799元,延迟返还车辆日罚金20.69元,共计23天)。朱先生还给平台造成了10200元的损失(其中交通违章罚金200元,律师费损失1万元)。因多次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朱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租车平台与朱先生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涉案协议虽名为会员入会协议,但从其协议内容和协议履行情况来看,朱先生根据协议使用租车平台提供的涉案车辆应视为双方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租车平台依约交付涉案车辆,而朱先生自2018年5月7日起未继续充值支付车辆租金,且直到2018年5月30日才返还涉案车辆,故租车平台依约请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拖欠的车辆租金、迟延支付罚金、违章罚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车辆租金,鉴于朱先生为所租车辆已支付保证金1万元,涉案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保证金可用于抵减违章罚款,且租车平台亦同意以保证金抵扣租金,考虑到该保证金系所租车辆的保证金,故法院酌定在本案中以保证金5000元先抵扣违章罚款200元,剩余金额再抵扣租金。关于延迟支付的罚金,租车平台按全部拖欠金额来计算每日罚金,其计算方式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关于租车平台主张的律师费,其主张依据的涉案协议第二十六条第4款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损失需由违约方承担,且该律师费与朱先生实施的违约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朱先生支付车辆租金41377元(以保证金4800元抵扣其中租金4800元)、迟延支付罚金207.78元、违章罚款200元(以保证金200元全部抵扣)。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