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获利,枣阳籍24岁男子刘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以向朋友借车或向租赁公司租车为名,骗取车辆,并伪造借条、质押合同等虚假文书,以不同价格将车抵押给寄售行或个人,非法获利70余万元。近日,枣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予以批准逮捕。
2018年12月,刘某为非法获利,便起意以租车的方式质押借款来变现。随后,刘某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与武汉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得一辆黑色东风日产天籁,车辆到手后,刘某随即将车开回枣阳,并在途中伪造车主信息、借条及质押合同,造成他人将车辆抵押给其的假象,并利用这些伪造文书将该车以10万元价格抵押给王某,所得款项被刘某挥霍一空。
另查明,2019年1月期间,刘某用相同的手段行骗,先后独自或伙同他人向武汉2家汽车租赁公司、十堰2家汽车租赁公司、襄阳1家汽车租赁公司及4名个人租赁10万至18万不等的小轿车11辆,将车分别抵押给个人或寄售行以借款变现,涉案车辆价值170余万元。多名受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通过GPS定位已找回部分车辆。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用车的真实目的,租借他人车辆后,又虚构汽车质押等协议,将车辆抵押进行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遂对刘某等人以诈骗罪予以批准逮捕。目前,公安机关在进一步。
枣阳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检察官张红霞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兴盛普及,汽车租赁公司被骗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在于汽车租赁公司对客户信息审查不严格,另一方面在于汽车租赁行业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彼此信息不通,从而造成了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样,刘某并不是车辆所有人,不具备处分车辆的权利。
如在车辆并非登记其本人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扣押车辆,则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抵押租赁车辆是无效的。检察官提醒,无论是汽车租赁行业还是个人,在将车借给他人时应当严格审查他人资质、信用、品行及实际用车目的;无论是寄售行还是个人,在与他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前,应认真核实抵押物的权利归属,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